不真正连带之债的效力是怎样的
很多人知道连带之债,那么什么是不真正连带之债呢?不真正连带之债的效力是怎样的?针对这些问题,本站小编整理了有关不真正连带之债效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不真正连带之债,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债之发生原因,对于同一个债权人,所承担的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如其中之一债务人完全履行其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即因为债权人债权之实现而归于消灭的法律关系。
不真正连带之债的效力:
因我国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在内的现行立法对不真正连带之债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关于其效力问题,只有依据民法、物权法理论予以阐释。
对外效力:
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对外效力,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关系
1、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一人或全体,得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债务之履行。如前所述,不真正连带之债,是数个债务人基于分别的、各自的债之发生原因而独自地承担责任,只是因为受害人(债权人)同一和损害同一而客观地结合在一起,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竟合。因此,债权人就履行主体、履行主体的履行范围,自然有选择的权利,但是,正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台湾民法典”所述:“损害赔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应以填补债权人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为限。”
2、就某一债务人发生清偿、代物清偿、提存、抵销等足以满足债权人债权之事项时,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即因债权人债权之实现而消灭。这是损害赔偿法的“填补损害”这一最高指导原则的要求,否则,债权人即有重复受偿的可能。
3、债权人单就某一债务人为履行请求、免除、混同、债务变更或时效完成,对于其他债务人,并不发生效力。这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之“不真正性”体现之所在。但是,在存在“终局责任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对于“终局责任人”债务之免除,对于非终局责任人之债务,在免除的限度内,也发生消灭的效力,否则,将使非终局责任人陷入求偿不能之不利的境地。
对内效力:
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对内效力,是指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各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实质上即是各债务人之间有无债务分担、得否发生求偿关系等问题。
相信各位读者朋友在阅读了上文后对不真正连带之债的效力问题有了清楚的了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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