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债务难执行可以执行另一方财产吗?
一、夫妻一方债务难执行可以执行另一方财产吗?
夫妻一方债务难执行的,是不得执行另一方财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二、执行的具体操作程序
1.先行控制。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2.通知共有人。注意:如果执行财产在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必要通知其配偶,仅通知被执行人即可。因为从财产登记的权利人判断,被执行人就是唯一权利人,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人,无法确定,法院没有专门通知的义务。如查封房产,应当依法张贴公告,已经尽到向其他人公示、通知的义务。如果执行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或共同登记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和其他共有人,并告知其可以通过协议分割、提起析产诉讼等方式确定财产份额。
3.协商和析产诉讼都行不通的,以通知申请执行人,有权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结果应该一样,婚内期间不予分割。再加上代位诉讼是赋予申请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一般情况,申请执行人不愿意再去提起诉讼。所以,这条路好像也不好走。
4.在申请人、被执行人及其配偶都不主动分割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强制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对于夫妻之间的债务,可以区分为共同债务和一方债务,对于共同债务是需要由双方共同承担的,而一方债务是只能由一方承担,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法院的判决情况来进行承担处理,当事人可以提交相关诉讼状到法院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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