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债务能执行唯一住屋吗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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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夫妻的唯一住屋的情况有哪些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屋屋的;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屋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屋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即使债务为个人债务,但只要房产是夫妻共同共有,债务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即使夫妻双方只有一套住屋也不能幸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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