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概念与实行
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或个人将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给典当行来获取所需的资金,这一业务规模迅速扩大,在典当业务中份额不断增加。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是典当行的一项创新业务,作为发放信用贷款的一种途径,发展的时间短、速度又快。或许大家还不是很熟悉财产权利质押典当这一业务,这里,本站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参阅。
一、基本概念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是指当户或第三人将其财产权利凭证将会典当行占有,将该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实行
1、立书面合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不仅要开具当票,还要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2、履行合同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办理背书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以汇票出质,当事人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汇票交付质权人时设立。也就是说,当户以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典当的,当户和典当行应当办理背书手续。
4、约定第三人提存。
三、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要件和特征
1、债权人必须占有债务人的质物,即:债务人必须把典当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债权人或第三人称出质人;债权人享有上述财产的权利,称质权人。
2、依法可让与的财产权,如以亲属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抚养请求权等,不得为权利质押典当的标的。
3、依当事人的特约不得让与的财产权,而第三人知悉有该特约时,该财产权不得为权利质押典当的标的。
4、禁止扣押的财产权,如养老金请求权等,不得为权利质押典当的标的。
5、特别法明确不得让与、查封或者供作担保的财产权,不得为权利质押典当的标的。
6、不动产物权、矿业权、渔业权和水权等,不得为权利质押典当的标的。
以上就是关于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相关内容,从文中可以看出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还是具有相当可观的发展潜力,可以提高资产配置效率,一定程度的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企业效益。但由于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种类纷繁复杂,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权益,若大家有这方面的需求,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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