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举证有何不同?
(一)诉讼的性质不同
1、行政诉讼则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的基本权益,依照诉讼法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2、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等的活动, 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二)诉讼的主体不同
1、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都是恒定的,即原告只能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被告也只能是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的组织,不能颠倒,也不能是其他人。
2、民事诉讼中的主体民事诉讼法的主体是相对不确定的,自然人、法人和组织根据其权利义务归属不同可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与原告,同时这种原被告也可以由于反诉的存在而相互转换。
(三)诉讼的客体不同
1、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目前来看,以后还可能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2、民事诉讼的客体是权利与义务,通常表现为一定的行为、智力成果和物等。
(四)诉讼的权利不同
民事诉讼中由于主体的可变动性双方当事人都有起诉、反诉和撤诉的权利,在处分权上,民事诉讼的主体享有很强的自由性,这体现在起诉的不同阶段当事人都可以按照自由意愿变更或者调解自己的诉讼请求,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可调解也可体现。
行政诉讼中由于主体的确定性,即只能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因此起诉、撤诉的权利只存在与原告,同样被告也无反诉权。在处分方面被告也无权任意变更其之前所作的行政行为,同样,行政诉讼中不允许调解也是诉讼权利不同的体现。
(五)诉讼的举证责任不同
1、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律由被告承担,原告不负举证责任。
2、民事诉讼中,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其举证一般规则都是“谁主张,谁举证”。
(六)诉讼的审理期限不同
1、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而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争议,其二者之间存在不少的区别。民事诉讼中相关法律法规等不仅对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作出了规范,而且还就例外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倒置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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