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权限由谁掌管?
一、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权限由谁掌管?
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权限由检察长掌管,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时候,要通知案件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如果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时,就会撤销不起诉决定书。因被害人、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时,可以申请复查。
其结果是不起诉决定可能被撤销,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人民检察院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办理案件时,可以适用本规则规定的侦查措施和程序。由此带来的问题:一是审查起诉部门是否应当直接提起公诉,二是若是按照审查起诉程序,能否进行退回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以及审查起诉的期限如何,刑诉规则未予明确,给司法实践带来不便。
二、审查起诉期限是多长?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审查起诉时间超过法律期限怎么处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综上所述,一个案件一般情况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审限最长为:1.5月 1月 1.5月 1月 1.5月=6.5月。但是如果是改变管辖或上报案件,是不是“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又有6.5月的审查期限呢?答案却是否定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所以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退补也最多不超过2次,因此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审限最长为1.5 6.5=8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的审限,对于我们提高办案效率,防止超期羁押具有重大意义。但在理论上,如果一个基层检察院如果退补两次再上报上级检察院,那么留给上级检察院的审限就只有1.5月,而上报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难、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需耗费的精力和时间也相对较多。而且,这种案件一般不能采用改变强制措施的变通规定,如果由于审限的原因导致案件不能顺利诉讼,就太遗憾了。所以,笔者建议,在检察系统内部,对改变管辖和上报案件在补充侦查的问题上,应有相关规定,即禁止或限制最先受理案件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次数,保证最终受理案件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的时间。
不管是刑事类型的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案件,一旦司法机关受理之后,就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内审理结束,若是由于案件较为复杂等原因,需要向检察院等上一级的司法机关提出延期审查的请求,只有在该请求审核通过之后,才可以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审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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