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案件的类型有哪些
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那么大家知道刑事申诉案件的类型有哪些吗?本站小编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
根据申诉请求所针对的对象不同,可以把刑事申诉案件分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又可分为,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又可分为,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案决定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处理决定的申诉。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的申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只能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而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
(二)被告方申诉和被害方申诉
根据提出申诉的主体不同,可以把刑事申诉案件分为被告方申诉和被害方申。被告方的申诉可以由被告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出,其申诉请求所针对的对象可以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或已经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撤案决定。被害方的申诉可以由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出,其申诉请求针对的对象相对而言更加宽泛,可以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或已经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各类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
(三)期内申诉和期外申诉
根据提出申诉请求的时间不同,可以把刑事申诉案件分为期内申诉和期外申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出两年提出的申诉需符合法定条件方可受理。对期外申诉,一般不予受理,受理属于特例,受理机关应考查其申诉请求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从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可以知道,刑事申诉案件主要包括了上述三种类型,而当事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更多刑事申诉方面的法律知识,你可以到我们本站网站进行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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