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鉴定规定是什么?
在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存在争议的物证、书证等,为了明确其真实性,往往需要对其进行司法鉴定。刑事鉴定是非常严谨的法律活动,如果其出现问题,将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走向,我国刑诉法中也对鉴定有明文规定。那么,刑事诉讼法鉴定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来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刑事诉讼法鉴定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刑诉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120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刑诉法”第1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这些都是对刑事诉讼中“鉴定”的具体规定。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公安司法人员或当事人等在对鉴定结论进行分析研究后,若认为所作结论不够完备、不够明确或提出了新的问题、或发现与案件有关的新资料,可以决定或申请将已鉴定或新发现的检体,仍交给原委托的鉴定人进行检验,鉴定人对新问题的解答或所作的修正补充,就是补充鉴定。补充鉴定是由原鉴定人作出,是对原鉴定的补充或修正,若是对原鉴定的补充则应将原鉴定结论与补充鉴定结论结合使用;若是对原鉴定的修正,则以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为准。
重新鉴定是指对原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发生疑问时,将原案材料再另行委托其他鉴定人进行的鉴定。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可以不受原鉴定内容和材料的限制,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和提供的材料进行鉴定。重新鉴定时若所得出的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应当对原鉴定结论进行论证并说明不一致原因。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是刑事诉讼中常用的一种手段,对人民法院正确查明案件有积极作用。按照刑事诉讼法鉴定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或者刑事诉讼当事人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在出具的鉴定书上面要签名。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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