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客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犯罪中止的客体的法律规定是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包括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两种。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实行过程中,自动放弃实施或者继续犯罪。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具有下列特征:
必须是在犯罪预备或者犯罪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这是成立犯罪中止的前提条件,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并达到既遂状态,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因此,一般认为,犯罪既遂以后自动返还原物或者自动赔偿损失的行为,如盗窃犯在盗窃他人财物后又将窃取的财物归还原主,或者贪污犯贪污公款后又秘密退还公款的,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只能以犯罪既遂论处。其自动返还赃物的行为只能在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所谓彻底放弃犯罪,是指行为人彻底打消了继续并完成犯罪的念头,彻底放弃实施自认为可以继续实施并完成的犯罪行为。
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实质性条件,首先,必须要求行为人自认为能够继续实施。其次,认定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还必须要求确实是出于行为人本人的意志而自动放弃犯罪,而不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主客观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实施完毕犯罪以后,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自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发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
二、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的定性
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导致法定犯罪结果出现的第一次侵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在能够重复实施同一性质的侵害行为并造成预期的犯罪结果的情况下,出于自己的意志自动放弃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对于这种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应当如体定性,有的主张按犯罪未遂论处,有的主张按犯罪中止论处,有的主张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当事人如果主观上想要进行犯罪,但是始终没有实施下去的话,就不应当按照犯罪来进行处理,这只是观念上的,但是如果已经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在具体的犯罪过程当中有意识的停止犯罪行为,那么就会成立犯罪中止,并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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