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执行异议之诉规定是什么?
一、刑事案件执行异议之诉规定是什么?
刑事案件执行异议之诉规定是针对刑事判决书当中的财产部分,如果案外人认为执行标的自己有相关的权利的话,可以提起诉讼。在执行领域中,执行依据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中的财产部分,等等。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根据上述执行依据,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请求排除执行的,那么,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
(二)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停止执行或继续执行。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可以同时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不能同时提出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
(四)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五)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六)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即执行标的物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标的物不能是同一标的物。
(七)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即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案外执行异议的主体有哪些
1、案外执行异议的主体有案外利害关系人。
2、有主张特定实体权利——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主体,才具有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主体资格。
在现实生活当中涉及到执行异议制度,主要都是对于民事判决书或者是民事裁定书不符的情况之下,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但是如果是刑事类型的案件在刑事判决书当中涉及到财产部分的内容也是可以主张权利的,针对这个部分的话,也是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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