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民事行为能力是保证人的条件吗?
一、监外执行民事行为能力是保证人的条件吗?
监外执行的保证人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第十一条保证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四)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
二、监外执行的条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适用监外执行的对象为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条件为: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2、处于怀孕期间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妇女;
3、生活无法自理,监外执行无社会无限性。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孕妇或者哺乳期的妇女也可以适用监外执行,自伤自残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监外执行。
患有白血病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肚子里有孩子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孩子的妇女; 没办法自己处理自己的日常生活,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怀孕或需要哺乳孩子的无期徒刑的罪犯,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但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等的罪犯,不能保外就医。 监外执行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指因为罪犯具有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更改刑罚执行的场所和方式,在监狱外面执行刑罚。 对于决定可以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给予收监的,作出决定后,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到相关执行机关。
监外执行的保证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担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其中的一个条件,能够执行监外执行的条件包括当事人是处于怀孕期间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妇女,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生活无法自理,监外执行无社会无限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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