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有关规定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对于逮捕的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紧急情况下,剥夺其人身自由,收押于看守所监管的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属于公安机关的强制措施,警察各人没有权利这么做。
拘留是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所以必须严格谨慎控制。警察和派出所没有拘留权。只有县级以上公安局才有拘留权。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出示拘留证才可以对嫌疑人实施拘留措施。”
拘留证上要上必须有公安局公章和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局长或者副局长)的签字。警察个人没有任何权利决定拘留任何人。其他政府机关也没有权利拘留任何人。刑事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一般情况下检察院和法院不需要用到,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也没有拘留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中:检察院和法院认为必要采取拘留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提请行使拘留权。
刑事拘留人不能包括以下人:
证人
刑事拘留的措施只能在情况紧急时采取
刑法中还规定符合一下条件的也应该进行拘留:
预备犯罪者准备作案中被发现
被害者或者被证人指证者
发现其人有犯罪证据的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破坏毁灭证据、或与其他人串供行为
身份不明的(姓名地址不是真实信息)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和同伙作案的情况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才能行使强制拘留措施。
拘留的时限问题: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的拘留时限是3天,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拘留时间,延长时间为一到两天,不能超过四天。
拘留期为30天的,仅限于流窜、结伙以及多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因为这种情况的调查取证需要时间
无论那种情况,超过30天没取得证据的,都要放人。
没有特殊情况不能超过3日,特殊情况延长不能超过30天,批捕不能超过7天。拘留最长为37天。
被强制拘留人必须在拘留所羁押
不可以秘密抓人(没有特殊情况的)
刑事拘留后的情况:
拘留期间洗清嫌疑的,释放并且颁发释放证明
拘留期间依然有嫌疑,却证据不充分的,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继续侦查
拘留期证据充足并且锁定嫌疑,向检察院院申请批捕:检察院同意批捕,立即批捕;不同意批捕,立即释放。
拘留错误应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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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条件
《刑事诉讼》》第82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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