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致重伤的量刑是怎样的
一、寻衅滋事罪致人重伤的量刑是怎样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因寻衅滋事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轻伤的,直接以寻衅滋事罪处理。致人重伤的,因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为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相对于寻衅滋事罪处罚较重,应该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处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寻衅滋事罪较故意伤害罪有哪些特点
1、犯罪的目的是破坏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进行有意识地挑战。
2、犯罪动机是出于流氓动机,或是寻欢作乐,或是耍威风、逞强好胜。寻求精神刺 激,以填补精神空虚。
3、犯罪起因是“无事生非”,而故意伤害往往是“事出有因”。区分“无事生非”与“事出有因”应当以一般正常人而不是以行为人的认识为判断标准。
4、犯罪行为特征:寻衅滋事罪区别于故意伤害罪的行为特征主要是随意殴打他人。随意,从字面上理解就是随心所欲,在刑法实务上一般将随意行为分为两类:
(1)无端滋事型。就是行为人毫无来由地惹事生非、打人毁物、寻衅闹事;
(2)小题大做型。就是被侵害者此前的举动根本不至于引起普通人那么强烈的反应。如甲乙是路人,在行走过程中,甲看了乙两眼,结果乙就暴打了甲一顿,这就是小题大做。
故意伤害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特定,一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而寻衅滋事往往对对方的人是见一个打一个,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只为了追求精神刺 激而不计后果,在行为发生时大多是临时起意的,对认识或素不相识的人无理无故进行殴打,是一种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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