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羁押的期限是怎么限制的
审前羁押一般都是指在对刑事案件进行申请之前,出于对案件侦查的需要,而依法对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指都是刑事拘留和逮捕。毕竟此时尚未定罪,因此也不宜长时间进行羁押,因而我国对审前羁押的具体期限作出了限制,那究竟审前羁押的期限是怎么要求的呢?下文中本站小编为你解答疑惑。
一、审前羁押的期限是怎么限制的
有的时间限制的, 审前羁押:37天 7个月 6.5个月 x:
(一)拘留的最长期限:1、一般:14天;2、最长:37天;
(二)侦查羁押期限:1、一般:2个月。2、最长:7个月 x天
一般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级检察院批准1个月 《刑诉》第一百二十六条(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最高检报请全人常批准延期审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拘留羁押期限最长为一个月零七天,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为七个月,审查起诉羁押期限普通情况下,一般为一个半月,需要补充侦查的,最多延长两个月。一审羁押期限一般为一个半月,最长二个半月。
所以,一般情况下,一个犯罪嫌疑人从被拘留开始到一审判决的羁押期限最长为十四个月零七天。
如遇到改变管辖等特殊情况,从被拘留开始到一审判决的极限羁押期限为三十六个月零七天。
二、被告人羁押期间工资处理
(一)检查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如被告人原系国家职工,其工资问题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被告人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原所在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所在单位补发其羁押期间的全部工资;
2.被告人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原所在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由原所在单位酌情决定减发或不发;
3.被告人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
(二)检察机关决定免予起诉,是指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因此,被告人如果原系国家职工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应补发。
[参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等四部门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原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羁押期间工资是否补发的问题的答复》的通知(1986年3月25日 [86]沪检办字第25号)]
不管具体采取的是哪种刑事强制措施,此时都是需要严格按照法律中的规定来进行操作的,羁押的程序要合法,同时要求满足了羁押的条件,当然在羁押的期限上面,也是不能有超期羁押的情况出现,否则就是对嫌疑人人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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