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哪些行为属于性质恶劣?
一、强奸罪哪些行为属于性质恶劣?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这里的“多人”主要是指3人以上。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首先,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其次,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再次,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最后,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二、强奸罪未遂能判缓刑吗?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见,强奸未遂应该按三到十年从轻或减轻处罚。
缓刑的适用条件是:被判处拘役 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 悔罪表现,如果暂停刑罚的执行,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的制度。
对于是否能判缓刑要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分析,比如被告人的年龄、犯罪动机及原因、所采用的手段、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等等因素,如果能判到3年以下,是有判缓刑可能的。
三、强奸罪的年龄是多少?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综合上面所说的,强奸罪的加重情形我国也是会按加重的条款来进行处罚,而对于性质比较恶劣的我国也是出了相应的条款,只要因此事造成了受害者不可弥补的情形,必定就会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所以,执法人员在进行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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