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移送管辖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法院移送管辖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的区别
(一)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二)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三)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四)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五)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六)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当法院决定移送管辖权那就意味着该案件的影响程度算是较大的,至少是当地无法直接审判的,也常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当案件转移的时候需要等待一段时间当转移成功了也不代表该法院就可以做出这个决定,毕竟意外事故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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