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件赢了败诉方不执行怎么办?
一、民事诉讼案件赢了败诉方不执行怎么办?
胜诉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措施主要包括冻结银行帐户、划拨债务人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等。
法院执行官强制执行时要收取一定的费用。此费用一般先由胜诉的债权人支付,然后再从债务人的最终还款中扣除。
如果败诉债务人没有可以被执行的财产,法院执行官将在执行文件上标注“未执行”的字样,并将此文件送回法院。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必须寻找其它途径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和收入来补偿自己的损失;如果裁决已被执行,执行官将标有“判决已执行”字样的文件呈交法庭。
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有何种可扣押的财产,债权人可申请追加执行程序。这一程序指债权人通过获得法庭命令或传票,命令败诉债务人到法庭,宣誓后对法官提出的有关其财产及偿付能力等问题进行回答。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律师可获得关于债务人财产方面的信息。败诉债务人不能拒绝回答任何有关其资产情况的提问,如果债务人拒绝回答,法庭可强制债务人回答。
如果败诉债务人拒绝出庭,法院将签发传票,由法院执行官强制败诉债务人到庭。在此情况下,败诉债务人必须向法庭递交保证金。
对败诉债务人的询问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可使胜诉债权人律师没收债务人未被发现的资产,以执行裁决;如果发现败诉方无资产可用于执行法庭判决,在这种情况下,胜诉方律师可致函债权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的条件
(一)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法律文书中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三)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
(四)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 为执行的依据,以行政判决书为例,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是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 容,即要求裁判文书须具有能通过积极作为完成的内容。例如,判决撤销海关科以相对人罚款的决定,如果该行政决定尚未执行,被人民法院撤销后,相对人的义务 已经不复存在,案件因无执行内容,无需进入执行程序。
三是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这是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前提条件。四是申请人在法定期 间内提出执行申请。五是符合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执行管辖的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法院只要给出了判决的结果,不管是胜诉方还是败诉方都是要履行这个判决书的所有条款,只要一方不执行,那么对方就可以向法院进行申请强制执行,从而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只要产生拒不执行罪的话,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就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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