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处罚管辖权有争议怎么办
对行政处罚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1、特别管辖:
特别管辖是级别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一种例外。在行政实践中,如我们严格遵循级别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原则确立行政管辖权,有时无法解决行政管辖权中所出现的特殊问题。于是,有必要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之外创设一种特别管辖权,以弥补行政管辖制度的缺陷。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行政主体系统中确定同级行政主体之间首次处理行政事务的分工和权限。任何一个行政主体都有其的行政管辖区域,但是,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由于行政事务的繁杂而导致的分工,在行政主体之间因行政事务的管辖权会出现交叉、重叠。
3、行政管辖权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行政主体系统中确定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首次处理行政事务的分工和权限。
在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上,有学者从法理上将以下五个因素列为确定级别管辖权的标准:
(1)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级别;
(2)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
(3)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影响程度;
(4)标的物的价值;
(5)涉外因素。应当说,这几个标准对确定级别管辖具有较好的指导意义,但也存在着标准缺乏可操作性、理论欠缺正当性等方面的不足,如在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级别的标准中,它被解释为“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较高,则由较高层次的行政主体来管辖;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较低,则由较低层次的行政主体管辖。”以这样的表述作为确定级别管辖是否符合平等原则,仍有较大的理论探讨空间。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是什么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有三个主要内容:一是罚款决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的制度,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而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收缴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这一制度也有例外,在存在以下情况时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综上所述,对于行政处罚的其管辖权的确定要看其违法行为是在什么地方发生的,然后由该地点县级以上的行政机关来管辖。但是当管辖权出现争议时,需要上报给双方的上一级机关,由上一级机关来决定案件由哪一个行政机关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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