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上诉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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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当中,原告一般都倾向于选择有利自己诉讼进行的法院从而提起相关诉讼。但是,法院仅仅只对原告所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立案管辖方面的审查,故法院不一定能审查出自己有权或无权管辖该案件。鉴于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诉讼。而当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时还可以进行上诉。那么,管辖权异议上诉中止是什么呢?本站为您简要介绍。
一、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是什么
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受理费每件50元。
1、法院对管辖权异议驳回是用裁定的方式,则根据法律规定,上诉期为十天;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
二、诉讼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审判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予以中止:
1、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作为原告的自然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综上所述,这就是关于管辖权异议上诉中止的简要介绍。要知道,管辖权异议依然存在一些制度问题,在实务层面还有很多注意事项,因此处理起来并不容易。比如,哪些主体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这些主体又在什么期间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等等。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泰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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