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协助保全有哪些要求?
我国诉讼中有着保全一说,而民事诉讼则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诉讼。因此,我们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很有必要具备基本的民事诉讼协助保全知识。然而,很多人对此并不了解,从而他们在处理民事诉讼时容易处于劣势。下面为大家说明一下这个法律知识点有哪些要求?
民事诉讼协助保全措施要求
一、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慎重行事,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保全条件和保全范围。没有使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的,不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则上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并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确有必要时依职权保全要特别慎重。
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依法作出裁定。
四、对于易损、易腐、鲜活物品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也可以交有关部门及时变卖,所得价款由人民法院继续保全。
五、对生产工具、经营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如车辆、船舶等)确需采取保全措施的,一般可只扣押有关证照,允许当事人继续使用、营运,控制其收人;必须查封、扣押实物的,查封、扣押后一定要妥善保管、处置。
六、因保管不善或处理不当给当事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的,法院依职权保全不当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法院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酌情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1、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2、人民法院对有偿还能力的企业法人,一般不得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已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施的,如该企业法人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或者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保全的,应当及时予以解封、解冻。
许多人都是一知半解甚至于完全一窍不通。因此,一旦遇到需要进行财产保全的时候,当事人会十分容易出差错。所以,希望大家谨记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进行相关保全措施时,一定要留意财产保全期限以及解封、解冻情况的发生。
-
民事诉讼公告送达都存有哪些问题?
一、民事诉讼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该法司法解释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
-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申请后,没有任何回应该怎么办?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法律依据:《...
-
管辖权异议应提交的证据是什么
一、管辖权异议应提交的证据是什么管辖权异议的证据主要涵盖几个方面即可。1、能证明诉讼标的的发生地点的证据;2、证明受理法院无权管辖此诉讼标的的法律规定即可。二、管辖权异议证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
-
移送管辖当事人救济途径有哪些?
一、移送管辖当事人救济途径有哪些?当事人对移送管辖裁定的救济是可以向收到这个案件的管辖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