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法人的分类是怎么样的?
在生活中,不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要遵守法律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行为人的活动标准,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有利于团体的发展,我们应积极了解,特别是法人这个概念,与我们息息相关。民法总则中法人的分类是怎么样的?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法人分类
立法者应当在认真考察现有团体组织结构亦即“事物本质”的现实层面的基础上,贯彻作为私主体自治理念在团体法领域对应物的团体自治理念。以此为标准,我国民法典的法人制度应由一般规定(包含公法人制度)、社团法人、捐助法人三部分构成,在社团法人之下再区分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形成理念融贯、逻辑周延的法人分类序列。
二、具体法人类型
1、社团法人
第九十一条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2、捐助法人
第九十三条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3、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八十八条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一般主要为团体法人和捐助法人,团体法人下面再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不同的法人有不同的机构,上面也有一些法律规定,我们可以适当了解。但这分类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不同的分类标准,就有不同的分类,我们应仔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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