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非营利法人的意思是什么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二、《民法典》规定非营利法人的意思是什么
明确非营利法人的核心标准:非营利目的,不分配利润原则。
《民法典》第87条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的明确的界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从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判断一个法人是否属于非营利法人,核心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其目的是否为了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其他非营利目的,为成员、会员利益而服务的互益性目的,如第90条列举的会员共同利益。
而非营利法人另外一个核心标准是不进行利润分配,这是“非营利”含义的准确释义,而不能偏差地理解不能取得盈利或利润。而对于进行一定利润分配的社会企业,虽然也可能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服务,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本法第95条也再次强调了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的分配原则,这也与《慈善法》和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相一致。
二、对非营利法人的具体类型进行清晰界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营利法人可以进一步分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捐助法人三类,而捐助法人还包括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宗教活动场所三种。可见,非营利法人将社会组织的三种类型都涵盖在内,而且与去年公布的三大条例征求意见稿改革三类组织都具有法人资格的趋势相一致。
通过《民法典》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三类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有所不同:对于社会团体法人,可以以公益性为目的,也可以为会员的利益服务。可见,社会团体这类以成员为基础的组织类型并不绝对只能具有互益性,也可以为公益目的服务。在慈善组织登记认定的实践中,我们也看到有一些社会团体已经获得了慈善组织属性。而对于捐助法人,则采取了“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界定方式。
三、明确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要求
在非营利法人相关条款的规定中,《民法典》也对不同类型非营利法人的治理结构作出了要求。具体而言,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由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包括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在内的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此外,还特别明确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在作为上位法的民法中对不同类型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进行明确,对正在修订的规范三类社会组织的国务院三大条例具有有益的指导作用。
四、规定捐助人(捐赠人)等相关方的撤销权,体现对非营利法人和捐助人的保护
《民法典》第94条第2款规定:“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该条规定赋予了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和主管机关有效监管非营利法人活动程序上和内容上合法性的有效机制。该撤销权的设置,有助于保障非营利法人合法合规开展活动,保护非营利法人捐赠人、受益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规定非营利法人的出现既是法人制度的进一步扩大,也是我国经济形态更加丰富的表现。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稳定经济发展,对非营利法人制度的完善和合法化问题的重视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您在工作生活中遇到了难以解决的与非营利法人相关的问题,建议您咨询相关律师以获得合法合理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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