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与分包连带责任是如何的
一、总包与分包连带责任是如何的?
总包与分包连带责任是,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分包的条件有哪些?
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三、工程分包需要遵守哪些基本原则?
1、工程分包要遵照总包承方有关工程分包管理工作程序进行,以加强对分包管理、保证分包工程施工质量、提高工程效益的原则行事。
2、工程分包的范围: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或业主指定的分包项目;不属于主体工程,总承包方考虑分包施工更有利于工程的进度和质量的项目;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工程,分包方必须具备相应技术资格。
3、不属于业主指定的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决定分包和选定分包队伍前也应征得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对于总承包公司来讲,把工程发包出去也是要承担一定法律风险的,一旦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建设单位不仅可以追究分包公司,也可以追究总承包公司的违约责任。而且,工程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不许分包,总承包公司的分包行为必须经过建设单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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