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终审为什么还有再审的机会
一、二审终审为什么还有再审的机会
二审终审后,若发现二审过程中存在问题,法院还可以再次发起审判监督程序,这就是再次审理了。
为了保障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得以纠正,于是在我国“二审终审制”之外设立了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它不是每一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有别于一审、二审的一个具有补救性质的纠错程序。在制度设计上,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置并不违背二审终审制,正如有些学者所讲,它的设置具有积极意义,通过不断完善再审程序,可以反向性地促使一审和二审程序公正度的提升,以期通过其自身功能的强化达到最终消灭再审程序的目的。
审判监督程序所审理的案件,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基于审判监督权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也包括基于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启动的再审案件(当事人申请是引起再审程序启动的一个重要途径,但当事人没有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利)。该程序的设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维护权利的最后一道司法防线,是一种特殊的事后纠错和救济程序。
二、法律关于二审终审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二审终审制度。所谓二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二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法院审判案件,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二审终审制,就法院体系而言是四级二审制。二审终审制,就是一起案件经过二级法院审判终结审判的制度。也就是说,地方各级法院对于按照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对由它审判的第一审(初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若同级的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上一级法院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这时,上级法院的第二审判决、裁定,就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审级制度的实质是要求审判必须按审判程序严格进行,不得越级审理案件。
在我国采取的是二审终审制,二审一般是最终的审判。如果对一审不服的是可以进行上诉,但是如果对二审不服的是不能够进行上诉,但是如果一审或者是二审的判决生效之后,法院发现原来的审判有误,那么这个时候法院可以主动发起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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