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精神赔偿标准
我国法律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人生侵权损害的纠纷之中,受害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加害的一方要求其赔偿一定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但是这种赔偿并不是物质衡量的,不是常说的医疗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之类的,刻意进行物质上衡量的。他是一种对受害人精神上的所造成的创伤,因此在赔偿的计算上,无疑会增大难度。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中说明了相关精神抚慰金的计算方式以及赔偿的限额的计算,各级地方法院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以下是进行损害赔偿数额的相关计算原则:
1.补充使用原则:又被称为精神抚慰原则。精神损害首先应当考虑的是非金钱的赔偿方式,因为精神损害本身所造成的损害,就不可以单纯依靠金钱上的补偿就可以解决的。因此,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已经无法对受害人所遭受的的权益进行制裁的情况下,使用金钱赔偿的方式,予以受害人一定的补偿。
2.公平适用原则:在进行金钱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时候,一方面应当考虑金钱的赔偿对于受害人的心理的抚慰,和对加害人的民事上的制裁。受害人不能因为侵权而获得利益。因此,受害人在要求赔偿的时候以及法院在进行宣判的时候,要主要合理合适,公平适用。
3.适当限制原则: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时候,通过金钱进行赔偿应当对于数额有一定的限制。这种赔偿不是超过一切的,更不是狮子大开口,成为某些加害人的牟利的手段。
4.过失相抵原则:根据最高院高于人身伤害的司法解释十一条规定,当受害人对于其侵权的结果有自己过错的,可以依照此作为依据,减少相应的赔偿金额。这一条就明确的指出了人身损害赔偿中过错是进行衡量的标准和依据之一,当双方中无论是谁有过错,都需要纳入赔偿金计算的范围之中。这点事符合我国对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求的。
5.法官自由裁量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法律并不能对于所有的情况进行罗列,一一说明,同时精神赔偿本身就属于难以衡量的范畴之中的。所以在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的自由裁量的很重要的,这点也被称为自由心证裁量原则,法律允许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中,根据案件真实情况和双方各自的情节进行心证,形式自己的自由裁量的权利,充分考虑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从事实出发,对精神损害的具体金额予以一定的评定。这点是法律对于法官这一特殊群体所开放的特权,因此法官在进行审理的时候不可以随意的,偏颇的予以一个所谓的裁定,一切应当尊重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双方带来一个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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