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残疾要赔偿哪些费用
一、致人残疾要赔偿哪些费用
残疾,是指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经过治疗后不能完全恢复功能,致使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
从损害赔偿的角度出发,可以把残疾分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种情况。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致人残疾的赔偿可分两步进行。在治疗期间先按一般伤害进行赔偿,在治疗终结进行伤残鉴定后再根据伤残情况进行残疾赔偿。
残疾赔偿除应先按一般伤害进行赔偿外,还应赔偿下述几项费用:
1、特殊治疗费
这是指治疗残疾的特殊费用,如安假肢、假眼、假牙等。对于难以计算残后医疗费用或医疗终结时间的,除个别情况可给予一次性医疗费补偿外,一般不作一次性补偿,而应根据实际治疗的情况逐次补偿。
2、残疾用具费
这是指残疾者为方便生活、工作购买残疾用具而支出的费用。常见的残疾用具有轮椅、拐杖、助听器等。
3、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害他人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致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
残疾者由于劳动能力的全部丧失或部分丧失,必然导致无收入或收入水平低,因此,致害人应对受害的残疾者给予生活补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害他人身体致其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助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二、义务帮工人受人身损害的责任
就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受伤害和被第三人侵害两种情形,法律有如下规定:
(一)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
1、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2、被帮工人已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责任,但根据公平原则,被帮工人应当在受益的范围内对帮工人予以补偿。
(二)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受第三人侵害的。
1、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第三人的不法侵害造成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2、在第三人不能确定或没有赔偿能力,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助;
3、在第三人不能确定时,是指第三人下落不明,那就不列其为当事人;第三人确定但没有赔偿能力的第三人与被帮工人为共同被告。
此时作出的赔偿主要是伤残方面的,已经造成了伤残之后,肯定会对其日后的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就需要根据实际导致伤残的情况,作出相关的赔偿。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本站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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