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周边不要高空坠物的目的是什么?
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生理发育尚不成熟,故而若受到高空坠物的侵害,很有可能就此失去生命,故而在幼儿园周边不要高空坠物,在幼儿园附近的建筑,需要经常维修,不得出现经久不修的现象,且对于幼儿园附近的居民,也需要加强管理。
一、幼儿园周边不要高空坠物的目的是什么?
1、安全对于我们来说非常重要,在校园里也要时刻注意安全。
2、发生在校园里的事故:
⑴ 高空抛物,砸到同学。
⑵ 在教学区打闹,撞到了同学,出现不应有的事故。
⑶ 攀爬护栏,摔倒楼下。
3、学生自由谈发生在校园里的事故。
二、高空坠物的没有直接证据怎么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也即由被告人来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则的,有利于找出真正的责任人。
三、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否则,若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周围的建筑居民,在拿不出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若是民事主体没有能力支付赔偿金,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启动强制性程序来保障其他主体的权益。
-
高空坠物造成处罚办法会如何处罚?
一、高空坠物造成处罚办法会如何处罚?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高空坠物致人死亡赔偿的标准如何规定的?
高空坠物伤人的赔偿参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标准如下:1、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
-
由高空坠物想到的防范措施有哪些
最近又爆出了一件骇人听闻因为高空坠物导致惨祸的事件,就是因为从高楼当中抛下来的苹果核结果导致婴儿重度昏迷,不管案件最后的结果家人能够获得多少赔偿,关键是这个鲜活的生命居然是因为某些没有素质的人的做法受到了伤害。其实社会和各界都应该反思一下由高空坠...
-
关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建筑工地上面,工人进场干活必须佩带安全帽,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毕竟现在工地上塔吊林立,一旦发生高空坠物,给工地上的作业人员会产生威胁。那么,关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这个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有相关条款,高空坠物实行连带责任的归责制度,下面我们来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