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诉讼主体包括什么?
一、高空坠物诉讼主体包括什么?
高空坠物的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
二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
三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在法庭上有时会遇到被告反驳原告称“不能告我”,或者“没有实体权利,不能当原告”,法院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就是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当当事人。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1、责任主体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责任类型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原因如下:
(1)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
(2)有违公平原则。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
(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3、免责事由
《民法典》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随着近年来我国的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越来越多的高楼建筑开始兴建,高坠物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因此我们需要在日常生活中就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
-
是否高空坠物折射道德悲哀?
新闻不时报道一些由于高空坠物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这些看似是偶然发生的,但却反映出我们社会管理甚至是公民道德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知道,落地的不仅是物,更是对人的伤害、对社会造成的伤害、对道德防线造成的侵蚀。那么,是否高空坠物折射道德悲哀?一、是否高空...
-
高空坠物赔偿法律标准是什么样的
平安、健康、长寿都是人们长久以来的心愿,但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会在不经意间遭受灾祸。如今随着现代化的发展,高楼大厦已随处可见,人们有时走在路上,真的会遭受"飞来横祸”。所以我们在遭受到高空坠物赔偿法律标准是什么样的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高...
-
车辆被高空坠物砸到找谁赔偿
律师解析:车辆被高空坠物砸到,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使用人及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人等赔偿损失。高空坠物一般是指从高处丢弃或者抛掷杂物的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
高空坠物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