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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合伙协议

建筑工程项目合伙协议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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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如何成立的

1、成立项目部要有相应的人员配置,如项目正副经理及各部门负责人和按要求配置“八大”员、办公场地及办公设备等以满足施工需要。
2、由企业授权,并代表企业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项目管理的工作班子。
3、建立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部是企业在某一工程项目上的一次性管理组织机构,由企业委任的施工项目经理领导;对施工项目从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实施管理,对作业层负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其工作质量好坏将对作业层的工作质量有重大影响;是代表企业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是对最终建筑产品和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全过程负责的管理实体;是一个管理组织体,要完成项目管理任务和专业管理任务;凝聚管理人员的力量,调动其积极性,促进合作;协调部门之间、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发挥每个人的岗位作用,为共同目标进行工作;贯彻组织责任制,搞好管理;及时沟通部门之间,项目部与作业层之间,与公司之间,与环境之间的信息。
法律依据《建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