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男方不让女方实行小孩的探视权怎么办
离婚这个词对于每一个人都不陌生。离婚是因为夫妻双方因为各方面的原因无法共同继续生活而做出的决定。有孩子的父母在离婚后,可能还会因为孩子的问题有所接触,甚至依然存在矛盾。小孩的探视权,是离异夫妻共同享受的,但是如果抚养方拒不让对方探视,如何处理,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探望权的含义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二、小孩的探视权如何界定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小孩的探视权是法律规定,不能被剥夺的。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夫妻是因为矛盾而走到离婚的道路,很多的夫妻都是经历了很长时间的斗争,因此相见分外眼红。但是,大人的战争中孩子是无辜的。不能因为大人的矛盾而让孩子对父爱或者母爱缺失。小孩的探视权是法律规定的,不给与探视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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