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但是生活在一起死亡赔偿金可以得到吗?
一、夫妻离婚但是生活在一起死亡赔偿金可以得到吗?
如果已经离婚,在法律上就不是夫妻关系,就不能参与分配。死亡赔偿金应当由死者母亲和两个女儿分配,原则上母亲和精神病的女儿可以适当多分。
车祸死亡赔偿金主要包括丧葬费(通常一万多元,主要用于丧葬)、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亲属的抚恤金。被抚养亲属的抚恤金是赔偿给被抚养人的,比如未成年子女、年老且无经济来源的父母等。实际上需要分配的主要是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通常由继承人平均分配。
二、死亡赔偿金的相关计算。
1、 死亡赔偿金与受诉法院的经济水平有关。
想当然的,如果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水平较好的话,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基数就会比较高,从而死亡赔偿金的总数就会比较高。
2、 死亡赔偿金与死者户口有关。
同一地区,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不一致的,往往有时还会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导致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相差几倍也有可能。因此,法律规定了农村户口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获得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条件,死者近亲属可根据条件积极争取。但因同一侵权行为导致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3、 死亡赔偿金与死者的生理年龄有关。
当受害人年龄较大时,根据生命存在的特征,不适宜做较大的死亡赔偿金赔偿,因此,国家法律把死亡赔偿金的年限与人的年龄相联系,年龄越大,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就会越少,既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期限。
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这既体现了人身损害赔偿计算的历史连续性,也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
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递减的年龄起点定为60岁,主要根据是国家统计局的咨询意见。
国家统计局的专家介绍,平均寿命在统计学上是一个动态概念而非静态概念。平均寿命70岁,是指0岁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而50、60岁乃至70岁仍尚生存的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当然就不一定是70岁。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资料计算,60、70、75岁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分别为78.36、81.39和83.69岁。国家统计局的专家据此建议,将赔偿期限递减的起点调整为60岁,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以与统计结果相一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采纳了这一意见。
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前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期限上,《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是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综合上面所说的,夫妻离婚之后如要生活在一起只能说是属于在同居,而双方是没有任何的法律关系,如果因死亡而产生的赔偿金那么只有死亡最亲的人可以得到,而对于没有关系的人是得不到任何的赔偿,所以,不同的情况就会作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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