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财产公证的条件有哪些
我们经常看到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产生更大的纠纷,于是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证,在法律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公证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对共有财产的判断也有着相关规定,接下来,本站小编就夫妻共有财产公证的条件和程序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 办理夫妻共同财产公证需要满足的条件:
1、必须是合法结婚的夫妻双方。
2、夫妻双方必须是真实自愿进行共同财产公证。
3、夫妻双方亲自办理公证,不得有他人代为办理。满足以上条件后,夫妻双方可以去所在地区的公证部门办理婚后财产公证手续,确定协议的效力。
二、办理夫妻共同财产公证的程序:
1、携带个人的身份证明;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2、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3、公证申请被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4、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协议书上签名。当事人可于规定期限日凭收费单据领取公证书。
三、公证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1、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目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买卖证券、持有公司股权(包括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设立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成立个体工商户,这些均属于生产、经营、投资的范畴,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上述行为而取得的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意见》51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与此相对应,接受继承的效力,自然也要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否则放弃的效力就没有“着力点”了,这已经成为学界和司法实践中的共识,《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时间。
4、其他:知识产权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屋补贴、住屋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军人名下的部分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我国对夫妻共有财产公证的条件和程序有着严格的规定,在公证前,夫妻双方需要将财产来源告知公证单位,公证单位来进行判定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双方对公证单位公证的共同财产是没有异议的。同时办理夫妻共有财产公证必须是合法结婚的夫妻,在办理时要提供双方个人身份证明。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盐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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