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被告免责的情况有哪些
环境污染如果造成了侵权行为,被害人有权要求致害人赔偿损害,但是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致害人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这时就会涉及到环境污染侵权被告免责的问题。那么环境污染侵权被告免责的情况有哪些呢?具体内容又是怎样的呢?小编将为大家作出解答。
一、环境污染侵权被告免责的情况
在明确污染侵权责任基本条件的同时,国家法律还规定了环境污染侵权被告免于承担责任的特殊情形。主要包括3种情形:
1、是不可抗力。
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还特别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可见,即使发生地震等极端自然灾害,排污单位也必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造成污染损害,否则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亦有类似的规定。由此可见,不可抗力在我国同样是环境侵权的免责条件。从这些规定看,不仅将不可抗力的范围限定为“自然灾害”(作为社会现象的“战争”行为仅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作了规定),
环境污染损害的行为人依据不可抗力免责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1)符合“完全”的要求,如果除不可抗力外还有其它因素参与,则是不能免责的
(2)“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如果虽然发生了不可抗力,但是行为人却并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因而发生了损害后果,则行为人同样不能免除责任。
2、是受害人故意。
如果环境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3、是第三人。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实际中,第三人通过钻孔等破坏性方法盗窃输油管道中的石油,由于盗窃人未能有效封堵,导致农田、海域污染的案例,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多由输油管道的管护单位先行赔付农民污染损失,继而再向第三人追偿,直至追究其刑事。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对环境污染侵权被告免责的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造成和第三者的行为。如果具备了相应的条件,那么按照法规就不会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范围,可以查阅相关法律条文了解,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本站西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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