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情形有哪些?
一、环境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情形有哪些?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但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
2、应当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改正并按要求于五日内完成备案的;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审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经责令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验收的;
4、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因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的;
5、排放大气、水污染物浓度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立即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降低污染物排放,且当日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哪些情况污染环境减轻处罚?
1、小微型企业,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和手工监测数据值超标,超标倍数大于0.1倍,但小于等于0.3倍,当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3、因设备、设施突发故障需要停止使用,但因生产工艺或安全生产、民生保障等原因,生产设施无法实现停运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恢复使用之前确需排放污染物,在故障发生后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抢修和排除故障,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4、生产设施连续不可中断运行,已向生态环境部门上报年度检修计划,并采取必要的减排措施,在检修时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5、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发现后立即主动报告并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
6、其他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综上所述,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于污染环境的企业,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对于情节不严重,可以视情况免于处罚,如涉事企业污染环境行为轻微,没造成严重损害,比如未批先建但是没造成环境污染、经过整改达标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环保备案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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