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民事诉讼中被告的举证期限是多久
一、环境污染民事诉讼中被告的举证期限是多久?
环境污染民事诉讼中被告的举证期限一般由法院确定,举证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但需要经过法院的认可。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二、环境污染民事诉讼被告怎么写答辩状?
1、首部。
首部应写明下列内容:
(1)标题。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3)写明答辩事由。
2、答辩理由。
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写法没有统一的规定,一定要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证明自己的理由和观点是正确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3、尾部和附项写明以下内容:
(1)呈送的机关。写为“此致”“xx×人民法院”。
(2)右下方写明。答辩人xx×(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项。注明证物、书证的名称和件数。
三、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事实上,我国法律制度中并没有强行规定民事案件的举证期限,民事案件的举证期限可以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确定,一般情况下,法院在立案以后要告知当事人举证的时间以及逾期举证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这里要注意,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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