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合同和技术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一、勘察合同和技术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勘察设计合同和技术合同有许多区别,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要点:
其一、合同的主体不同,勘察设计合同的主体是承发包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具有特定性。而技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
其二、合同的必备条款不同。勘察设计合同必须要包括勘察的成果等条款。而技术合同不需要包括有关勘察的相关条款。
二、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三、技术合同的特殊条款
1.保密条款。保守技术秘密是技术合同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订立合同之前,当事人应当就保密问题达成订约前的保密协议,在合同的具体内容中更要对保密事项、保密范围、保密期限及保密责任等问题作出约定,防止因泄密而造成的侵犯技术权益与技术贬值的情况的发生。
2.成果归属条款。即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发现或其他技术成果,应定明归谁所有,如何使用和分享。对于后续改进技术的分享办法,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参考合同相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他方无权分享。
3.特殊的价金或报酬支付方式条款。如采取收入提成方式支付价金的,合同应对按产值还是利润为基数、提成的比例等作出约定。
4.专门名词和术语的解释条款。由于技术合同专业性较强,当事人应对合同中出现的关键性名词,或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明确其范围、意义的术语,以及因在合同文本中重复出现而被简化了的略语作出解释,避免事后纠纷。
虽然技术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均是合同,两者都具有合同的基本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性。但是两者在合同的主体、合同的标的、合同的内容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区别。就技术合同而言,其存在成果归属条款、特殊的价金或报酬支付方式条款、专门名词和术语的解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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