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绕开中介订立合同,还要支付报酬吗?
绕开中介,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和对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需要支付给中介相应的报酬,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也被称为跳单、跳中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二、“跳单”频发的原因
趋利避害是人之本性,从经济学角度讲,谁都希望付出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回报。在通过中介买卖或租赁房屋时,不少人会偷打小算盘——要是能把中介费省下来,就能减少一笔交易成本,省下的就是赚到的。正是这个“小九九”促使交易方暗度陈仓,让许多中介人竹篮打水一场空,所有的辛苦全都白费。
当然,也有不少人为“跳单”击鼓鸣冤,控诉中介太“黑”。比如,虚假宣传、漫天要价、“霸王条款”、服务不到位等等,并据此认为“跳单”是委托人反击或自卫的一种合理方式。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中介人的不合法行为,委托人有权诉诸法律解决。今天,我们重点讨论的是“跳单”引发的诉讼争议。
三、《民法典》施行后,“跳单”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而《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则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契约精神的尊重,要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当然,大家不必怀疑《民法典》是不是“偏心”,只保护中介人的利益,事实上,《民法典》平等保护中介人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委托人有权选择服务好、报价低的中介人完成交易,不能将正常挑选中介人的行为与“跳单”混为一谈。其次,对于中介方未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的,委托人可以要求中介人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的规定一视同仁,绝无偏袒。
综上所述,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如果选择中介这一方式去订立合同,那么就不要投机取巧,选择绕开中介,利用其信息,机会订立合同,否则仍然要支付给中介报酬,还是不道德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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