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地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地规定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顺序
1、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3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2、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若合同双方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则根据《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则应该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1)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当中关于我国合同方面的管辖地问题也是做出了一定的规定,这里的管辖它不仅仅是包括被告所在地也就是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还包括合同履行的地方法院也是可以拥有管辖的权利的。合同如果没有实际履行的话,那么有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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