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债务人提存是什么意思?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各国立法均有具体规定,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提存的条件
提存是为救济债务人因债务履行受阻而处于不利状态所采取的方法,因此只有符合提存条件时方能进行。提存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须发生阻碍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原因。在各国法律中,一般都对提存的法定原则作出明文规定。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对于已提出的给付拒不受领或不能受领时,应负迟延责任,债务人可将给付提存,这为罗马法以来得为提存的主要原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九条在总结以往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提存原因作了具体规定,包括: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应注意的是,债权人拒绝受领只有在债务人现实提出履行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可以是实际交付,也可以是言词提出,如果债务人未现实提出给付,则不构成债权人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这不仅包括不知何人为债权人、债权人去向不明,而且指债权人的代理人或财产管理人也无法联络。如果债权人下落不明,但其指定了代理人,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被宣告为失踪人并由法院指定了财产管理人,则不能构成提存原因。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这种情况是指债权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后,债务人不知道向谁履行债务,同样应准予提存。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提存的标的物须是债务人依合同的约定应当给付的物且适于提存。该条件包括以下几层含义:首先,由于提存涉及提存机关保管提存物和返还提存物,因此,提存的对象只能以物体为限,如给付的标的是债务人的行为、不行为或单纯的劳务,按其性质则没有提存的可能。
其次,提存作为债的消灭的原因之一,是法律在一定条件下对清偿的一种代替安排,也应按合同约定适当提存,提存的标的物原则上应与合同的约定相符合,若交付之物与合同内容不合者,不生清偿的效力。再次,给付的标的物须适于提存。提存的物品,各国法律一般不作明文限制,但是,不适宜保管的,自不得提存。这些物品主要有:容积过大之物,易燃易爆的危险品,瓷器玻璃易碎物,水果、鲜肉等易变质的物品,低值而需过多保管费用的物品等等。
随着我国的民事合同的数量不断上升,我国的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及时的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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