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有哪些义务
1、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其内容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
(2)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
(3)亲自保管物品。未经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否则,保管人对第三人保管导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3、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即使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非经执行程序强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4、附随义务。包括:
(1)危险告知义务。当保管物品发生危险或者被法院保全、执行时,保管人要及时通知寄存人。
(2)孳息返还义务。保管事务完成,保管人要将产生的孳息全部返还给寄存人。
二、保管合同的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报酬义务。在有偿保管中,保管人完成保管义务时,寄存人应支付约定的报酬。寄存人不支付约定的报酬的,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物。在无偿保管中,寄存人对保管人为保管支付的必要费用,应予偿还。
2、告知义务。保管物有瑕疵,或需要采取特殊措施保管的,寄存人应将情况告知保管人。未履行此义务的,保管物因此而受的损害,保管人不负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而受损害的,寄存人应负赔偿责任。
3、贵重物品声明。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保管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中的一种,在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那一刻起才会成立。然而,这样的合同也是可能出现解除的情况。一般而言,对于保管合同的解除,寄存人有任意解除权,而在未约定保管期间时保管人才有解除权,这个解除权有行使期限,当事人不在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会导致权利消灭。
-
客运合同中旅客的权利义务是哪些
律师解析:客运合同中旅客的权利义务有:1、乘坐的权利;2、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的义务;3、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的义务;4、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
-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价款应当怎么解决
律师解析: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价款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上述方式都无法确定价款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
-
口头订立合同效力如何
律师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口头订立的合同符合下列要求是有效的:1.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2.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4.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头、书面和其他法定形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
-
企业订立合同应注意什么?
律师解析:企业订立合同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二)合同的形式。(三)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四)订约前的合同义务,尽协助、通知义务。(五)合同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