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公司诉讼的特定情形有哪些?
当公司存在以下特定情形的时候,股东或者公司相关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对公司进行解除,具体如下: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请求解散。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需要强调的是公司解散并不等于破产,破产是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必须走的法律途径,而解散,只需要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且不符合破产的要件,就可以解散。
不成立的解散事由: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
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综上所述,股东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的前提条件是,一名股东独自或者若干股东累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不满足上述法定条件时,人民法院可能会对股东提起解散公司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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