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承认隐名股东双重国籍吗?
一、中国隐名承认股东双重国籍吗?
是不承认的,公民不能办理双重国籍。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中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如果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者取得了外国国籍的,那么其中国国籍自动丧失,但是双重国籍在中国不是违法行为。
双重国籍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两种大类情形,一种是取得了其它国籍之后由于对规则不了解或者疏忽大意没有及时注销国内国籍,但是其间自己已经把自己当外国人对待而没有再利用中国国籍做事;另外一种就是取得其他国籍之后把自己将当做中国人又当做外国人,利用可左可右的便利进行相关活动。
二、隐名股东怎样确认股权?
1、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合法有效,并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双方在遵循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订立协议(包括口头协议)约定由隐名股东实际出资,实际享有公司的投资权益,以名义股东的名义代为持股。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实际是一种合同关系,只要在遵守现有的法律法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就是有效的。
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是有效的。它不仅可以约束名义股东的行为,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
2、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且得到公司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及认可。
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名义股东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如参加股东会议,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重大决策等,并且这种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已经得到公司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及认可。
综上,只要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对实际出资、实际享有权益作出明确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并得到双方认可,且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的权利,同时得到公司其他半数股东的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就应该予以确认;或者隐名股东虽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协议,其股东权益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中国,不承认隐名股东的双重国籍,此外隐名股东要想确认权利,必须跟显名股东签书面的协议,要在自愿的前提下订立协议,协议的内容不能违法,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只能约束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要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公司的经营,需要得到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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