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出资额和注册资本一样吗?
一、认缴出资额和注册资本一样吗?
认缴出资额和注册资本不一样的,因为认缴的注册额度的话,他是可以是注册资本的额度,但是,两者在说法当中还是存在着一些差异的,比如说对于工资来说,它的实缴的资本的额度也是可以大于注册资本的。公司实际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是可以的,当实际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时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处理:
1、可以通过增资扩股变更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信息,重新划分出资份额比例;
2、可以将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划为公司向股东借款,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
二、监督管理
登记之后跟着就是监管的问题,登记的内容、标准不同,也会在监管过程中产生差异。《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这一条肯定会成为我们监管工作中最常用同时也是最实用的条款,但对于前文所述的股东出资有关登记事项的两种登记方式,实际应用上述条款时也有许多情况会不一样。试分析如下:
对于股东(发起人)是否按期交付出资的监管,按第一种方式登记的,由于每期认缴出资都详细登记,从相关登记事项的内容很容易掌握某股东(发起人)是否按每个认缴期缴付出资;按第二种方式登记的,从相关登记事项的内容只能判定其出资总额是否按时缴付,每期认缴情况只能在章程中查明,要想监督某股东(发起人)是否按每个认缴期缴付出资比较困难。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罚时还好统一,因为认定违规(违法)事实最终都要取决于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但对于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两种登记方式要求登记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对公司与股东(发起人)的规范与处罚就不能一样了。按第一种方式登记的公司,应当“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按第二种方式登记的公司,不需要改变认缴最终到位期限的则应当“责令公司限期修改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办理备案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也不一样了,前者应按该条第一款“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后者则应按该条第二款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规定的公司,如果要想成立的话,必须要有一定的注册资本,而这种注册资本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必须要将具体的金额投入到实际操作当中,只需要来认缴这样的一种资金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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