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业务合同吗?
一、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业务合同吗?
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合同。
《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的管辖,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从根本属性上来讲,其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在实践中,由于分公司占有和使用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实际的和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还是总公司。
二、分公司的主要特征
1.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5.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章程,而只能使用与总公司同样的名称和章程。
三、分公司负责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分公司负责人可以由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任。
分公司负责人的权利义务一般都约定在公司章程里,受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约束。
因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因此申请设立分公司是用总公司章程报备即可。
但一般需要提交股东会设立分公司的决议或者总公司章程修正案。
对总公司章程修正时可以添加对分公司及其负责人调整的具体条款,一般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分公司只要合法的拥有营业执照,就可以独立的做公司内部的事情,但一般分公司的任何决定还是由总公司来进行处理,而且分公司法人,没有承担责任的义务,所以,公司在协商签合同的事宜就一定要协商好,避免公司任何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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