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土地承包权的分割原则是什么
1、严格保护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上述这些规定,是基于目前很多地方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剥夺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使许多离婚妇女在娘家未保留家庭承包土地份额,在夫家可享有的家庭承包土地份额也不能享有。这种剥夺、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的行为,实际就是剥夺、侵害了妇女的基本生活保障权。因此,要坚决反对封建主义思想和陈规陋习,依法保护农村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分割时适当对离婚妇女予以照顾。
2、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
保护承包土地的整体功能,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使承包土地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是对所有生产资料包括土地的基本要求。如其地上附着物有的适合实物分割,有的若实行实物分割就会影响土地开发的价值,不利于规模经营和管理。又如,有些离婚妇女的娘家与男方家所在地相距较远,离婚后继续承包经营夫妻原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困难较大,不利于生产和管理,有些离婚妇女本身无经营管理能力,离婚后继续承包经营夫妻原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将会损害土地应有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
针对上述各种情况,在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时,应适当保护承包土地的整体功能,保持地上附着物和经营权的统一性,以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农业的发展,提高农业规模经营效益。
3、保障家庭成员享有均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社会中人人有份的最低生活保障权利,决定了每个家庭成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均等的份额。
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时,应考虑分割后不损害其家庭成员对该土地享有经营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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