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房屋没有办理过户,遇到拆迁怎么办
房屋征收过程中,已支付购房款并合法占有房屋但未取得产权登记的买受人,作为实际权利人享有征收权益
案情概况
沈某等人于2002年左右从案外人吉某某处购买了位于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西路的房屋,一直占有使用至今,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涉案房屋仅有土地使用权证,由于存在超出审批面积建设等情况,无法办理产权证。2022年3月14日,慈溪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慈溪杭湾金融港综合开发配套基础设施一期工程互通及附属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其中划定的征收范围包括了涉案房屋。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慈溪市人民政府按照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记载,将被征收人确定为房屋出卖人吉某某,并与之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沈某等人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被诉征收决定违法。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观点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才是被征收人,可以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不需要考虑被征收房屋所涉及的一般租赁、买卖等法律关系。沈某等人基于其与吉某某签订的房屋、土地转让协议,认为其属于真正的被征收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相关权益可以通过民事法律途径保障救济。遂以不具有原告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观点
上诉人与吉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涉案房屋。虽因故未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协议签订后,上诉人交付了购房款,取得涉案房屋并占有、使用达二十余年,双方均已实际履行了买卖合同。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可上诉人的实际所有者地位。上诉人在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应受保障,与被诉征收决定具有利害关系,应赋予其原告主体资格。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宁波中院继续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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