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存储柜丢失物品,超市是否应当赔偿?
2022年7月,李某前往当地某超市购物,由于超市内部不允许携带个人包裹,因此李某将随身携带的包和手机存进超市入口处的自助存储柜。购物结账后,李某取包时发现自助存储柜已被打开,存储柜中的包和手机不翼而飞,李某声称自己包里有现金5000余元,要求超市赔偿自己现金损失及手机损失共计8000元。超市辩称,经查询超市监控,李某财物系被一名戴黑色墨镜男子取走,并非本超市工作人员,且自助存储柜系商场为顾客免费提供的寄存场所,超市已经在显眼位置提醒顾客“个人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丢失概不负责”,因此拒绝赔偿。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超市赔偿其经济损失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目的在于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免受侵害。本案中,原告李某作为消费者到超市购物,超市就有义务对其向消费者所提供的储物柜等寄放物品的场所,采取诸如安排专人巡逻、值班等必要、合理措施,保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
另外,尽管通过监控录像显示原告李某的财产系第三人取走,在原告李某报案公安机关无法抓获第三人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超市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由于李某未举证证明自己包里确实有5000元现金,因此法院对于其要求超市赔偿现金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至于李某的手机,根据李某提供的购买发票,手机已经购买一年多,考虑到手机折旧,同时原告李某未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也有过错,最后法院酌情判决超市赔偿原告李某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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