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热点解读——继承权篇·未出生的胎儿是否有继承权
2021年1月1日,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简称为《民法典》,也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从生老病死、衣食住行、婚姻家庭、消费借贷到生产生活,每个人终其一生,都能从里面找到答案。
对于《民法典》的内容,很多人并不清楚,难免产生困惑,纷纷向律所咨询。为此,荣罡律所总结了一些《民法典》的热点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张先生与其父亲张老先生一起外出,遭遇意外双双身亡,当时张先生的妻子卢女士恰好怀孕2个月左右。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张先生的母亲认为卢女士还年轻,怀孕月份也浅,她日后肯定会改嫁,并且很可能不会将孩子生下,所以拒绝给未出世的孩子保留遗产份额。而卢女士认为自己腹中的孩子有权利获得一部分遗产。那么,依照《民法典》规定,未出生的胎儿是否也拥有继承权呢?在本案例中,胎儿可以继承谁的遗产呢?
一、首先,我们来说未出生的胎儿是否拥有继承权这个问题。
《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1155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根据《民法典》的这两条规定,在本案例中,卢女士腹中未出世的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可享有遗产继承权。如果这个胎儿顺利出生,则依法取得其所继承的遗产;若胎儿出生时是死体,那么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要按照法定继承关系来办理。
二、其次,我们来看在这个案例中,胎儿能够继承谁的遗产。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的这两条规定,在本案例中,由于张先生和其父张老先生均已去世,且二人并没有留下遗嘱对其遗产另行处置,那么卢女士腹中未出世的胎儿不但可以依法继承其父亲的遗产,也可以代位继承或者转继承其爷爷的遗产。究竟是代位继承还是转继承,要看张先生和张老先生的去世时间先后。如果张老先生先于张先生去世,那么胎儿将转继承张先生可获得的张老先生的遗产份额。如果张先生先于张老先生去世,那么胎儿将代位继承张先生可获得的张老先生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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