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狗咬伤后该如何索赔?
案情简介
张某与母亲路过周某家门前时,一只黑白相间的中型狗窜出将张某小腿咬伤。张某母亲即找周某处理,周某用酒精擦拭了张某受伤处,但否认咬张某的是自己的狗,也不愿带张某接种疫苗。张某母亲遂拨打110报警,经到场民警调处,双方来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张某接种了狂犬疫苗,用去医疗费2400元,但由于周某表明该狗是流浪狗,否认自己系该狗的饲养人,拒绝承担张某的损失。另查明,周某曾在半年前微信朋友圈中曾发送咬伤张某狗的图片,并配文字说明“寻找有爱心主人半卖半送”,且周某事发前后换过两次住所,该狗一直与其生活。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案情分析
一审法院对于狗的实际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认定:首先,周某曾在半年前的微信朋友圈中发送狗的图片,并说明“半卖半送”,一般只有狗的所有权人,才会使用“卖”的词语;其次,周某在微信中发送狗的信息,当时她的居住地与该狗将张某咬伤的居住地址不一,如果这是只流浪狗,如此频繁地与周某发生联系,与常理不符。因此,收养的流浪狗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事由,实际已经与周某产生饲养管理关系,应当认为周某为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因周某不能举证证明损害是因张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相应损失。另该案因张某系未成年,对于被狗咬伤遭受惊吓,精神上确实受到了损害,张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院酌定为500元。
律师意见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受害人故意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另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如若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动物致害,该向谁主张赔偿呢?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有过错的第三人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不该背的锅不背,有过错的第三人将承担最终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在此提醒各位,生活中不论是宠物狗或是家禽走兽,饲养动物都应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避免造成他人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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