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原因增加的工人工资应由哪方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7条第二款的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住屋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条有以下条款: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可见,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应由发包人承担,然而何为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资呢?
第一、疫情停工的期间是否包含法定节假日。如果疫情期间与春节假期等节假日重叠,承包人并不必支付该期间的工人工资,故发包人亦无须负担。若在疫情期间未停止现场施工的,应按照休息日加班处理,需向坚守在施工现场一线的工人支付200%的工资。据此,在不得提前复工期间的施工现场工人工资,应由发包人全额负担。若现场施工人员在复工期间按时返回施工现场,需自我隔离观察的,则该等务工人员在隔离期间的工资费用,依据公平原则,承包人可向发包方请求合理分担。
第二、若项目工程已具备复工条件,但因承包人原因未及时告知务工人员返回施工现场,待人员返回现场后,主管当局仍要求隔离的,承包人因未及时履行减损义务,故无权要求发包人分担其工资费用,还可能承担因迟延履行而扩大的损失。
第三、若在春节前赶工期间爆发疫情,工程不能继续施工的,且受疫情影响,据主管当局要求,施工人员被安排在工棚宿舍或当地指定地点自我隔离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该类施工人员在隔离期间的全部工资。
第四、若施工人员在春节前已完成工作任务,在准备返乡过程中,受疫情影响被主管当局要求隔离的,承包人并无向其支付工资的义务,自然也无法请求发包人合理分担。若政府要求承包人负责工人在疫情期间的生活费,则承包人亦可要求发包人合理分担。
第五、对于受雇于施工企业的务工人员而言,根据人社部的相关通知,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即停工期间,承包人仍应支付务工人员一个月的工资,这应属于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可要求发包人承担。
以上仅列举出常见的五种工人工资情况,未必涵盖了所有情形,总之在判断是否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工人工资时,一定要考量该工资是否属于承包人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才可进一步请求发包人承担,且向发包人要求承担的时候,也要按照相关的法定程序及时履行,以免丧失请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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